學雜費減免助學(各類就學優待)

問與答Q&A減免資格教育部規範
承辦單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承辦人員林欣儀小姐
聯絡分機(03)8565301轉1202
112學年度第2學期 各類減免重要時程
日期內容
113年1月15日(一)開放網路系統申請
113年2月7日(三)應繳納證件截止日
113年2月7日(三)網路申請截止日
資料繳交方式
一、欲申請之同學務必至本校校務系統登錄校務行政系統→學務→各類就學優待填表申請填寫,申請各類就學優待,繳交紙本證明書驗證資格,以完成註冊程序。
二、網路申請時間:開放以公告日期為主,截止日期為113年2月7日前完成兩道手續,兩者缺一不可。
三、繳交方式:下列三個方式擇一辦理,未於期限內送件或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申請。

1.親送慈濟大學校本部校區學務處生輔組。

2.檢附證明文件逕送慈濟大學校本部校區學務處生輔組或請將證明文件掃描或拍照成電子檔(檔案格式限為JPG檔或PDF檔,且檔案大小需為2MB以下)以PDF或拍照方式寄回justing@mail.tcu.edu.tw,信件主旨請註明:各類減免申請學號、姓名,(請注意是否有收到生輔組mail通知需補件或申請成功)。

3.登入申請前準備事項:請先將檢附證明文件掃描或拍照成電子檔(檔案格式限為JPG檔或PDF 檔,且檔案大小需為2MB以下)PS:照片檔大多超過2MB,建議截圖縮小後再e-mail:justing@mail.tcu.edu.tw,「務必再行確認是否已收到e-mail回復」。

優待身份別應繳納檢驗證件減免優惠注意事項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撫卹令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十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死亡(半公費)
需填寫給卹期滿日期、家長姓名(撫卹令上登載之姓名)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校務行政系統申請外,需填寫紙本申請書(如附件)
軍公教遺族
(給卹期滿)
撫卹令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教育部公告定額需填寫給卹期滿日期、家長姓名(撫卹令上登載之姓名)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校務行政系統申請外,需填寫紙本申請書(如附件)
現役軍人子女補給證影本
或眷補證影本
減免學費十分之三需填寫家長姓名、兵籍號碼、服務單位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重/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十

 

中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重/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十

 

中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需填寫家長姓名(持身心障礙手冊者)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與學生之關係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或後續鑑定日期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
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證明
全戶戶籍謄本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十所持證明,其備註欄內需有註明學生之姓名。
需填寫所持證明之有效期限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
原住民學生全戶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教育部公告定額需填寫族別

 

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需填寫所持證明之有效期限

 

學期內年滿25歲不得申請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全戶戶籍謄本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需填寫所持證明之有效期限

 

全戶戶籍謄本為三個月期限內

注意事項
政府所提供之各類獎助學金不可同時申請,若發生重覆申請之狀況,教育部將依下列優先順序補助,請申請者注意自身權益,請勿重覆申請。
政府單位的助學金僅能選對自己最有利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部會之間助學金學生。
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第1學期】1. 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 K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 G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5. F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  E、C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7.  M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  D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  H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10.  L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 學金第2學期】1.  F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  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3.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4.  K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5.  G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6.  E、C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7.  M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  D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  H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10.  L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 學金
10.M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12學年度第1學期起,本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已將弱勢助學金之發放順序調整至最後一項,即未領取其他政府各部會獎助學金,即發放弱勢助學金,且於每年11月20日公布第1學期第1次比對結果,請學校通知有重複申請弱勢助學金與其他部會助學金學生,並確認學生請領意願。
註記:

(一)108學年度起申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及「國防部ROTC」補助者,僅能擇一申請。

說明:政府單位的助學金僅能選對自己最有利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部會之間助學金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 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需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說明: 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需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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